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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 話重點 — — 障礙與性別*

專題企劃/國際人權公約在臺灣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編輯部引言:長期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 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於 2019 年出版 「CRPD話重點:認識《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的關鍵15講 」。為使讀者有機會以人權的觀點,認識性別與障礙者議題的交織,本刊邀請聯盟授權該書的第六回,期待藉此領著讀者思考與認識 「 歧視 」 的多元面向。

* 本文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授權刊登,未經同意,請勿轉載。

從男女平等到性別平權,這些基本價值現在幾乎已是人人熟知。我國行政院主計處根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創編「性別不平等指數」(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根據賦權、勞動市場、生殖健康三大面向,計算得出近年臺灣的GII約落在0.05至0.06之間,在全世界已是排名前十的進步國家。

這些數據告訴我們臺灣生理女性在教育、就業與健康上與生理男性的差距越來越小,但若仔細揭開被「平均」掉的其他因素後,會不會發現主要受益者其實多是那些身為中產階級、漢人、異性戀與「健全人」的都市青年女性而已呢?障礙婦女究竟是否踏著同樣速度的步伐邁向平等?而追上了同樣相對弱勢的障礙男性就算 「 平等 」 了嗎?實際上,她們遭遇的多重歧視與交織歧視,仍然經常受到忽略。

那些在平等表象下被「平均掉」的不平等:「多重歧視」與「交織歧視」

你可曾想過臺灣女性障礙者的處境是什麼情況?根據 201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所提供的數據,我國女性障礙者不識字比例為 26.43%,男性障礙者為7.35%,各級教育階段障礙學生男女比例則為67%及33%,差異可說是相當懸殊。另外,障礙女性整體就業率為11.8%,這也遠低於障礙男性(22%)和非障礙女性(48.7%)。根據 2015 年性平會家庭暴力 /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概況之統計資料(表一),不只女性受害比例遠高於男性,障礙婦女受害率(0.796%、0.176%) 又高於非障礙女性(0.371%、0.039%)。

這些數據提醒我們,障礙婦女在性別與障礙的雙重身分下,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並在教育、工作、醫療、近用司法及參與政治等各個領域受到不平等對待。全球各國如此,臺灣也不例外¹。

CRPD的起草者嚴肅地認知到女性障礙者飽受多重歧視的事實,特別訂出第6 條此一橫跨公約各項權利的條款,要求各國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婦女獲得充分發展、提高地位及賦權增能,平等享有及行使CRPD所揭示之人權與基本自由。這邊所指的障礙婦女並不限於生理女性,而是也應該包含LGBT族群中自我認同為女性者。

[1]關於其他可能的歧視理由(grounds for discrimination)與歧視形式,請參見《CRPD話重點》第0回〈什麼是平等?如何不歧視?〉

聯合國CRPD委員會在2015年發布的第3號《一般性意見》中,不只為多重 歧視(multiple discrimination)提出更清晰的定義,甚至根據不同歧視理由² 的互動方式,進而區分出交織歧視(intersectional discrimination)的概念。

[2]障礙者的人身完整與生育自主權,請見《CRPD話重點》第10回〈生育及家庭權篇〉討論。

所謂「 多重歧視 」,指的是多種歧視理由獨立併行,造成歧視加重的狀況。例 如目前職場上仍普遍存在阻礙女性發展的玻璃天花板,多數就業環境也仍充滿障礙, 那麼障礙婦女就必須耗費比其他人更大的心力去對抗這兩種歧視。

至於「交織歧視」,則是多種歧視理由以某種不可分割的方式交互作用的情況。 例如,由於女性具備生育能力,但當社會普遍存在障礙者不符優生學的偏見,很可能會讓障礙婦女更容易面臨生育自主權的限縮,甚至是在孩童時期就被家人帶去強制絕育³。相對而言,這樣狀況卻較不容易發生在障礙男性與非障礙女性身上,因此這便是一種結合了性別及障礙兩種理由、無法切割開來的交織歧視。

[3]參見2017年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17個團體共同提出之《平行報告》第6條內容。

打擊與消除多重歧視的關鍵:雙軌途徑!

放眼全球,各國政府在擬定障礙政策經常忽略婦女的處境,而規劃婦女政策時又往往輕忽障礙議題。就像臺灣政府雖在2011年制定了《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內容雖洋洋灑灑宣示保障與落實婦女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但是卻沒有從「障礙婦女」為主體出發規劃具體政策,更缺乏對於具有障礙等不同身分之婦女處境的全面性調查統計、研究、以及法規政策之人權與性別影響評估。

因此CRPD第3號《一般性意見》第27段提醒,國家應該採取所謂的「雙軌途 徑」(twin-track approach):一方面要確保所有相關的國家行動政策以及施政計畫皆系統性地納入障礙婦女與女童的權利保障,另一方面也要採取專門針對障礙婦女的特別措施與監測計畫,如此才能雙管齊下,消除障礙婦女特別面臨的歧視問題。唯有意識到多重不利因素如何相互作用,我們才有可能找出所有妨礙性別平等的絆腳石,並真正落實不分障礙者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