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企劃/國際人權公約在臺灣
林義翔|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倡議專員
聯合國於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RC),以 51 項條文,為 18 歲以下的兒童許諾一個免於歧視、不受暴力對待與鼓勵參與的成長環境。臺灣也在 2014 年國際兒童人權日當天 (11 月20 日) 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讓 CRC 在臺灣上路,迎頭趕上國際對兒童權利的重視。
談及 「 兒童 」,多數的我們想到的是 「 尚未成熟的人 」,因此需要國家或大人的特別照顧。在此思維下,成人被視作比兒少更懂得他們的最佳利益,因此受到怎樣的照顧,往往不是兒少所能決定,而是大人替孩子決定,孩子總是 「 有耳無嘴 」。然而,儘管 CRC 承認兒少因為身心條件之故,尚未能完整保護自己免於傷害,而呼籲國家特別重視並保護兒童的福祉,卻更進一步挑戰這項家父長式的思維 (Lansdown, 2005),肯認兒童為 「 權利的主體 」。
CRC 認為,兒少的權利要能獲得完整保障,不能沒有 「 兒少之聲 」(Lundy, 2007)。CRC 第 12 條要求,在有關兒少的任何事物上 ( 如:課程安排、校園環境、校規內容等 ),兒少有權表達意見,並獲得成人/國家的尊重與認真考量。如此條文正強調兒童已不再只是「 受保護的客體 」 而是 「 權利的主體 」,並致力給予孩子「 能相信,且有理由相信,參與( 表達意見 )能促成改變」的確信(Lundy et al., 2019; Sinclair, 2004)。Lundy(2007) 相信,當充分落實這項權利,定能創造尊重兒童權利的文化,兒童的其他權利也將自然而然地受到保障;畢竟,「在一個兒童已經能完全有效影響攸關他們事務的決策時,很難想像會出現對他們權利的過分侵害」。
讓發聲成為兒少的力量:我們的實踐
臺灣做為亞洲民主燈塔,雖然不是聯合國的一員,仍積極落實 CRC 第12 條之精神。具體措施舉凡地方及中央兒少代表制度、政府機關兒少委員會的提案及參與、高中職學生自治團體參與校園內重要會議、108課綱審議,都是在政策體制中讓兒少擁有參與的機會。
然而,落實兒少參與並非空出席次,安排兒少出席會議即可。成人也需要擔負「賦權增能」(empowerment)的責任,賦予兒童足夠的力量,提供兒少適當支持,讓兒少有能力也有機會,了解自己的權利,懂得如何發聲倡議(Lundy, 2007)。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以下簡稱 「 台少盟 」)著眼於此,近年來舉辦了一連串針對 2022 年「 第二次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 」¹ 的系列活動,包含青年工作者培力工作坊、兩場次 CRC 營隊、及引導兒少撰寫報告的試擬活動。待兒少完成撰寫報告,我們在立法院舉辦「兒少議會」,邀請立法委員來到現場聆聽兒少分享,他們所關注且希望能促成改變的各式議題。
[1]臺灣政府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CRC在臺灣上路後,承諾每年定期舉辦「兒童權利公約 國家報告審查」之活動,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專家來台體檢兒童權利落實情形。過程中,除國家應該提交「國家報告」,交代其已為落實兒童權利做了哪些努力,各民間單位也能藉由提交報告或培力兒少製作相關報告以實地參與,檢視國家的努力。
在營隊及試擬報告的過程中,性別平等教育是許多兒少關切的重點,包含課程設計、性少數學生所受的不當歧視、情感教育的落實等等,都是兒少在去年底在立法院的兒少議會中,聚焦關注的重點。活動結束後,兒少們更落實倡議行動,將 「WAN-AN 分析臺灣中學生小情侶事件現況 」 作為科展題目,進一步地將性別平等教育的聲音走出校園外,讓更多人認知道情感教育的急迫性。
囡仔有耳 「 有 」 嘴,為性平教育話聲
《性別平等教育法》頒布至今近 20 年,我們不免對於性平教育的實踐感到樂觀。就算有所落差,或許已經 「 夠好了 」,頂多只是有進步空間吧?然而,這些身為受教者的兒少代表,橫跨國小至高中教育階段,來自全臺各地,卻能紛紛指陳校園中性平教育的落實不足與困境。在兒少議會的發表現場,其中有一組學員發表《性別平等教育⸺現今制度存在哪些問題?》,即提到今日不時還會在新聞上看到校園發生性平事件。現今社會對於 「 性別平等 」 議題,仍然存在歧視及刻板印象,也反應當今教育未完全落實、尚有不足的問題 ( 林筠儒、林鈺淇,2020)。兒少們在校內及網路上同步發放 「 青少年對現今性平教育的看法 」 的 177 份問卷中,有 26% 的學生表示,自己在校內從未上過性平教育的相關課程;61%的學生表示,有聽說或看過 ( 經歷 ) 因性別刻板印象而對性少數族群有霸凌、 傷害等行為。而上課大部分仍是以講座影片、照本宣科為主要教授模式。百份問卷中,僅有一位學生表示,「 國中時期的健康老師有詳細說明,且邀請了 4、5 位 LGBT 的朋友們來與我們講課說明。」
另外一組研究 「 性少數學生在校內的困境 」 的兒少代表們,訪問同儕朋友,發現當今校園仍不時有學生因為性傾向、男生比較陰柔、女生比較強壯等因素,而被同儕甚至是師長霸凌、排擠或嘲諷 ( 鄭天立、陳彥羲、鄭宇昇,2020)。
最後在 「 校園情感事件⸺處理方式千奇百怪,無法可管? 」 更是單刀直入地點出, 許多學校仍以校規強制或導師介入,禁止學生談戀愛,但當學校以校規來脅迫學生時, 不只徒增孩子壓力,更錯失情感教育的機會,違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 梁朝勛等人,2020)。該組透過線上網路問卷,以及各縣市的兒少代表、學生會等平台,容納各種多元的聲音,共蒐集了 535 份 「 情感事件之價值觀與所聞案例 」 的問卷。其中,有 36%的學生認為,高中階段是可以談戀愛的年紀;另外 39%的學生認為國中就可以發展戀愛情愫。然而,其中有 20%的學生因為擔心被責罵而不敢告訴師長;25%的學生認為這是私密或是秘密,不能公開或是透露。更有 72%的填答者反應,有聽聞他人或親身經驗談戀愛被老師介入。
兒少議會的發表結束後,該組成員更將此研究擴大成為 「 行為與社會科學 」 的科展比賽題目,聚焦學生們對情感教育的看法。透過他們溫柔的筆觸,我們才可得知現代青少年談戀愛的年紀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他們認為這並沒有不好,但教育端似乎還沒有準備好,跟這群少年少女們討論 「 談戀愛 」 是什麼。往往師長們都用直接介入、拆散、放任等不尊重兒少聲音的方式處理,使兒少對情感的態度,只能單方面受到社群傳媒所傳遞的刻板印象影響。兒少在過程中除了學習為自身倡議外, 更對於提升整體性平教育提出有建設性的建議,實在難能可貴。
從以上所呈現,我們看見學生從多元的觀點切入,省思當前校園中性平教育,誠摯地指出學生需求和預期有所落差的現實。囡仔不再 「 有耳無嘴 」,而是 「 有耳 『有』嘴 」 為性平教育話聲。活動過後,我們持續邀請兒少代表為政府的回應,提供後續建議,並參與日後 CRC 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兒少蓄勢待發,政府準備好了嗎?
除了提出需求與質疑,兒少代表們也以自身需求出發,闡明可能的解決方針, 在當天會議中和握有政策決定權的成人們討論交流。以下簡述,兒少所提出,改善性別平等教育及落實情感教育的具體策略:
一、增加性別平等教育時數
使學生、教師、行政人員都能有更健全的性平觀念,讓性平教育更落實校園中, 達到減少性平事件發生的目標。
二、發展多元化性平課程
現今性平教育時數多以 「 講座 」 來填補,卻有許多為流於形式、只為達到時數。 未來應該發展更多元的課程,舉凡桌遊實境體驗、手機及電腦應用程式遊戲, 讓學生更有興趣、也更有機會了解內容。
三、修改性平師資審核標
現今教育部雖建有性平師資庫,但受到部分民間團體影響,不時會有不適當的講師、教材進入校園。應該要以專業性作為講師合適性的評斷標準,而不能只為包容不同聲音,不積極審核合適的師資,最後受害的仍可能是學生。
四、推廣 「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繪製性平教育繪本
「 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 」 很完整地整合各項性平教育資源與最新消息, 但鮮少學生會主動上網查詢。此外,繪本是最容易閱讀的書籍類型,可以配合課綱設計不同階段適讀的繪本,從小建立正確的性別平等觀念。
五、制定 「校園情感 ( 戀愛 ) 事件處理法 / 方針 / 要點 / 機制」
有鑒於網路成癮、高關懷兒少等議題,在局處部會、校園或社福機構都有其對應之輔導要點、流程、行政措施執行方針等,使兒少與教師皆有一個依據參考方針、抑或保障自身權益。然而情感事件處理在各校亂象繁生,部分師長僅憑 「 自身經驗 」 認定 「 對兒少好最好 」 的處理方式,但往往流於記過威脅,甚至不當管教,而非提供正向的情感教育,因此我們認為,應催生一份 「 校園情感 ( 戀愛 ) 事件處理法 / 方針 / 要點 / 機制 」,供各校遵循。
以上皆為兒少代表們基於自身經驗所提出的觀點及建議,不假他人之手,從無到有的策略方向。當我們還停留在 「 以保護之名行限制之實 」,就是與 CRC 的表意及受傾聽權背道而馳。政府一方面築起門檻,層層篩選專家學者們討論兒少政策, 另一方面卻沒看見兒少早已長出自我意識及觀點,仍認為他們想法不成熟,不能參與公共事務,這樣的行徑早已間接形成歧視。儘管 CRC 內國法化過了 6 年、性平法頒布了 16 年,我們仍看見在校園幽微的角落,那樣隱而未顯的偏見,時時刻刻影響兒少的自主發展。然而,我們也不必對此灰心喪志,相信透過民間組織、家長團體、教育機關、政府單位等多方合力,共同深植性別平等意識及友善兒少參與作為目標, 將兒少作為推動時代進步的夥伴,跳脫以往僅是作為未來主人翁的想像,就能迎來新的教育篇章。
參考文獻
- 林筠儒、林鈺淇 (2020)。性別平等教育現今制度存在哪些問題?。載於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主 編 ),2020 年囡仔人有耳有嘴兒少議會手冊。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鄭天立、陳彥羲、鄭宇昇 (2020)。性少數學生在校內的困境。載於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主編 ), 2020 年囡仔人有耳有嘴兒少議會手冊。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梁朝勛、林雅欣、陳紹平、彭澤楷 (2020)。校園情感事件處理方式千奇百怪,無法可管?。載於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主編 ),2020 年囡仔人有耳有嘴兒少議會手冊。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Lansdown, G. (2005). The evolving capacities of the child. UNICEF Innocenti Research Centre. https:// www.unicef-irc.org/publications/pdf/evolving-eng.pdf
- Lundy, L. (2007). ‘Voice’ is not enough: Conceptualising Article 12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British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 33(6), 927–942.
- Lundy, L., Tobin, J., & Parkes, A. (2019). The right to respect for the views of the child. In J. Tobin (Ed.),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 commentary (pp. 397–434).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Sinclair, R. (2004). Participation in practice: Making it meaningful, effective and sustainable. Children & Society, 18 (2), 10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