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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恐怖時期對「獄外之囚」的監控機制

專題企劃 / 白色恐怖的性別面面觀

陳昱齊/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柯旗化,高雄左營人,1929年生,2002年過世,享壽73歲。1946年,考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科。畢業後,陸續至高雄旗山中學、高雄中學及高雄女中任教。1951年7月31日凌晨突然被特務從家裡帶走,後被以思想有問題為由送往綠島感訓,直到1953年4月6日才獲釋。獲釋後的柯旗化努力以自身的英語專長謀生,創辦「高雄第一出版社」,出版英語教科書,最知名的著作為《新英文法》(1960),暢銷超過50年,售出200萬冊。就在事業蒸蒸日上之際,1961年10月14日,柯旗化2度被捕,這一次被軍事法庭以「預備顛覆政府」判刑12年,實際上服刑卻將近15年之久,直到1976年6月19日才獲釋。晚年積極參與民主運動,除了在報刊雜誌發表文章評論時政,也走上街頭表達對執政者的不滿,因而成為警政情治單位提防監控的對象。

柯旗化回憶錄《台湾監獄島》封面 ( 陳昱齊翻拍)

臺灣監獄島與獄外之囚

知名的英文文法教科書作者,同時也是曾兩度入獄的政治受難者柯旗化,將其晚年用日文撰寫的回憶錄,取名為《台湾監獄島》,用來表達白色恐怖時期的臺灣,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監獄。不只是像他這樣曾經被關押在監獄內的人算是生活在監獄中,即便是生活在監獄外的臺灣人,在威權政府的統治之下,也同樣失去人權與自由,如同活在監獄之內。

像柯旗化這樣子的政治犯,出獄之後被政府稱為「新生分子」:政府認為經過在監牢裡面的教化悔改,政治犯已經改頭換面,獲得重生,故稱之「新生」。但即便給政治犯冠上「新生分子」的稱號,威權政府依然深怕他們出獄後,思想言行可能「走回頭路」,因此,必須對他們嚴加監控。於是政治犯走出了有形的牢房,卻進入到社會更大的監獄之內,成為「獄外之囚」。

還有另一種類型的「獄外之囚」,人數更為龐大,那便是政治犯的家屬。當政治犯在監獄內服刑之時,監獄外的家屬,本身雖然沒有任何犯罪的嫌疑,卻因為他們的先生或父親是政治犯的身分,威權政府就對他們抱持警戒懷疑的態度。在獄外等待獄內親人歸來的這一群人,被威權政府冠上「特殊家屬」的標籤,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受到政府的監控。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建置之「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現移交國家人權博物館管理)的統計,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案件當事人,也就是政治犯,在性別比例方面,男女比約是96比4,相差極為懸殊。而這樣的性別比例差距,若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的話,意味著在監獄內的政治犯以男性為主,而在監獄外的「特殊家屬」們則有相當比例是女性,她們通常是政治犯的妻子與母親。

因此,以下關於獄外之囚監控機制的介紹,實際上有一定比例就是用以監控女性的家屬。

「獄外之囚」監控機制的緣起

進入1950年代中期之後,開始陸續有政治犯刑滿出獄。為了持續監控這些政治犯出獄後的一言一行,威權政府先是制訂了《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作為監控的依據。根據這個辦法,政治犯出獄後的第一件事情,必須先向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報到,負責的警察局應隨時指派專人「秘密監視訪查」,定期將政治犯的言論、思想、品行及生活狀況呈報上級。至此,政治犯從小的有形監獄,進入到更大且無形的監獄之中,成為「獄外之囚」。

到了1960年代,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修正實施《特殊分子考核管理作業細則》,統一把「獄外之囚」稱為「特殊分子」,當中人數較多的就是「政治犯」(新生分子),以及政治犯的家屬(特殊家屬)這兩大類。從一開始法規名稱訂為「預防匪諜再犯」,就知道威權政府對於這一群「特殊分子」有多麼地不放心了。

「獄外之囚」的範圍有多大?

除了政治犯在出獄之後會成為「獄外之囚」之外,當然還少不了政治犯的家屬。關於這個問題,對於威權政府而言,最核心的問題是 — — 要監控哪一些家屬?

在當年,威權政府決定要不要監控「獄外之囚」,並不是根據你這個人可不可疑、有沒有犯罪嫌疑來決定,而是以你與政治犯之間的關係來決定。只要你跟政治犯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你就會被視為「可疑之人」,必須嚴加監控。

親屬關係的界定相當廣泛。以1950年代為例,以政治犯為中心,舉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伯父、伯母、叔母、叔父、姑姑都包含在內,甚至是哥哥的太太、弟弟的太太以及他們的小孩,也都在監控範圍之內。

大家可以想像,在以往大家族的時代,這一牽連下去,一個政治犯所延伸出來的「獄外之囚」,經常都是數十人以上起跳,多者到二、三十人以上也是極為常見。政治犯家屬的標籤,使這一群人,理所當然成為「獄外之囚」。

面對如此龐大的監控範圍,威權政府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與經費。在政治犯累積越來越多之際,「獄外之囚」的人數也跟著同步成長。由於人數過於龐大,就連負責執行監控的單位也感到吃不消,屢屢向上級反映,人力吃緊、預算不足,希望能縮減「獄外之囚」的範圍。威權政府雖然因應各單位的請求而逐步縮減需監控的對象範圍。然而,在白色恐怖時期,監控「獄外之囚」的機制對威權政府而言,是「防患於未然」,可以調整但絕不能取消。

而在決定誰是「獄外之囚」時,威權政府的邏輯是,因為這些政治犯的家屬跟政治犯有親屬關係,他們很有可能受到政治犯的影響,對於政府同樣不「忠誠」。在「獄外之囚」定義如此寬泛之下,從相關辦法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即便是政治犯已經被判處死刑,押赴刑場執行槍決,但他們在獄外的家屬,卻依然必須要受到監控。

監控等級與誰來監控?

決定了誰是「獄外之囚」之後,下一個問題是,要對這些「獄外之囚」進行何種程度的監控?畢竟人力有限,「獄外之囚」人數又如此龐大,勢必得要分等級來監控。

等級的劃分是由威權統治時期幾個重要的情治機關,包含現在已經不存在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法務部調查局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共三個機關來審核。審核完成後且需呈報至最高情治機關,也就是國家安全局做最終的審定。監控程度分成甲、乙、丙3種等級,等級越高代表監控的「密度」越高,監控方撰寫監控報告的頻率也越高,投入的監控人力也會越多。

決定監控的對象與監控程度後,下一個更實際的問題是,那誰要來負責監控這些為數龐大的「獄外之囚」呢?答案是交給最基層的警察同仁來負責,畢竟他們就是第一線會與民眾接觸到的單位,有著地利之便,三不五時可以藉著「查戶口」的正當名義,來瞭解獄外之囚的狀況,無疑是最佳人選。

於是,剛剛提到的幾個情治機關,就會把要監控的對象與程度,做成一份名單,交給各地方縣市的警察局;縣市的警察局,再根據被監控對象的戶籍地,將名單分發給「獄外之囚」所在戶籍地的警察分局;警察分局則再將名單傳給更基層的派出所。這一份獄外之囚的監控名單,就這樣一路由中央情治機關傳到地方派出所,最後,最基層的派出所所長就會指定一名員警,負責監控名單上的對象。

「獄外之囚」本身若屬於公務人員或教師,除了由基層員警負責監控之外,負責機關保防業務的調查局也會加入監控行列,透過設置在公務機關及學校內的人事室(也就是外界一般俗稱的「人二」),嚴密監控「獄外之囚」的言行舉止。一有什麼特殊狀況,立馬依循人事系統逐級向上回報。若身分屬於軍人者,則由國防部總政治部負責監控。

監控報告寫什麼?

為了監控這一群龐大的獄外之囚,威權政府訂定了很多辦法與規則,詳盡地規範監控的方式、監控的重點,並且要求警察局應該定期撰寫「獄外之囚」的動態報告。而被交付監控任務的警察局,還必須針對每一個「獄外之囚」提出監控計畫表,跟上級長官交代打算如何監控、找誰來協助、預定進度等等。

監控報告是一份制式的表格,代表對於「獄外之囚」的監控已是警察局的固定業務。監控報告上面,會記載當事人的生活狀況、家庭狀況、思想狀況、政治活動,負責監控的警察局必須評估受監控者是否有「安全上的顧慮」,以及對於是否要繼續施行監控提出建議。

我們若翻開一份份獄外之囚當年被監控所留下的檔案記錄,便會在裡面發現無數張員警所撰寫的監控報告。這些監控報告內容鉅細靡遺,獄外之囚什麼時候去到那邊,見了什麼人,談些什麼事情都會被記載在報告內。有時候,報告還不忘附上幾張監控的照片,以證明員警沒有偷懶,是真的有去監控當事人。

但更多時候,我們卻又會發現這一類監控報告內容簡短,甚至經常跟之前寫的報告重複,內容乏善可陳。這種現象相當程度說明了,在白色恐怖時期,絕大多數的「獄外之囚」,實際上根本無心也無能力對於威權政府造成任何實質的威脅。換言之,即便站在統治者的角度來說,似乎也沒有監控的必要。

在許多監控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到員警表示,當事人沒有安全上的顧慮,生活正常、表現良好,也沒有參與政治活動(威權政府最擔憂者),就是一個安分守己的老百姓,但報告最後的結論,卻幾乎千篇一律是建議上級繼續監控這個人,而上級也總是買單下級的建議,於是監控的名單就變得越來越長。

每一年,警察局都會清查對轄區內的「獄外之囚」進行一次大清查,逐一審查是否要變更監控的等級,如果「獄外之囚」近來有參與政治活動,或有什麼「不妥言行」,很可能就會被提高監控等級。而這一切都必須呈報給前面所提到的那三個情治機關來共同決定。即便有警察局建議撤銷對某個「獄外之囚」的監控,但上級長官也極少會買單。

國家監控下的獄外之囚處境

而國家對於「獄外之囚」的監控,不僅僅止於言行舉止的紀錄,還包含對求職、入出境的特別管制,換言之,「獄外之囚」就連謀職或出國,都需要經過另一道特別的審查程序。例如:政治犯鍾浩東的兒子鍾繼東,在看過自己當年被警察監控的檔案後,證實了他心中長久的疑惑──當年他考入臺灣電視公司,卻因為安全資料審核未能通過而遭到解雇。又,當年他在一家美商公司工作,有一次申請出國進行業務推廣卻未能獲准,這些都與鍾繼東身為政治犯家屬的身分有直接關係。又例如政治犯呂國民的妻子呂洪淑女,在先生繫獄數年後,辛苦考上警察人員特考,但卻因為丈夫政治犯的身分,而遲遲未能獲得分發。為了生活下去,呂洪淑女不得已寫信給在獄中的呂國民,提出離婚請求。這是何等荒謬的情節,但卻是真實的故事。

在政治犯是個負面標籤的時代,家屬對外受到各種歧視,面對家中年幼的小孩則必須掩蓋政治犯及「獄外之囚」的身分。例如:柯旗化的妻子蔡阿李女士,自柯旗化被抓之後,就獨自負起撫養3名年幼子女的責任,不僅在學校擔任教員,後來更辭職專心替在獄中的柯旗化,維持原本出版社的營運,生活相當辛苦,根本無暇做出當局眼中的「不妥言行」,反倒是必須掩蓋柯旗化作為政治犯、他們是「獄外之囚」的身分,以保護子女。

面對來自兒女有關「父親」缺席的疑問,蔡阿李女士為了不讓年幼的小孩受傷,總是以柯旗化去美國來回應。甚至,為了使小孩相信父親人在美國,她還特地跑去崛江商場(當時高雄專門賣舶來品的地方),買了一些立體卡片,謊稱是柯旗化從美國寄回來的。此外,她也會去買外國進口的衣服,不知情的女兒還曾向同學炫耀這是父親從美國寄回來給她的禮物。

隨著孩子年紀漸長,蔡阿李女士的「善意」謊言也面臨被戳破的一天。當升上國一的女兒透過父親寄回家書的信封,發現寄信地址是臺東郵政七九〇八附二信箱(編按:臺東泰源監獄地址),而非美國╳╳州╳╳路╳╳號時,蔡阿李女士還想以美國有個地方也叫臺東將話題帶過,長大的女兒卻直接寫信給父親尋求真相。柯旗化遂只能坦白自己身陷囹圄的事實。

將全部心力投入在照顧子女與經營出版社上面的蔡阿李女士,其監控檔案記錄,總是寫著「未發現不良思想或言行」,沒有參與政治活動,也沒有安全顧慮,但員警最終的結論卻總是「繼續列管」。這是大多數獄外之囚的共同處境。即便到了柯旗化出獄10多年後,他與妻子出遊美國,警政機關仍會要求地方警察局於兩人入境後持續監控──儘管當時已經是解嚴2年後的1989年了。

警察的好幫手:義工

在這一套對獄外之囚的監控機制中,實際上負責監控工作的,除了基層派出所的員警之外,還有一群被稱為「義工」的人,也在協助監控。為什麼需要有「義工」來協助監控?主要是因為那個時候的警察,跟今天的警察一樣,要負責的業務多如牛毛。萬一轄區內的「獄外之囚」人數較多,在監控方面可能就會有人力不足的問題,難以做到完善的監控。因此,這時候就需要有「義工」出面來協助警察。

那什麼樣的人會來擔任「義工」?又或者我們應該這樣子問,具備什麼樣特性的人,適合來擔任此重責大任?答案是,誰最能夠掌握「獄外之囚」一舉一動的人,誰就是最適合的人。因此,所謂的「義工」,經常是「獄外之囚」的鄰居、朋友或親屬,因為這些人離被監控者最近,就在他們的生活圈之內,自然比較容易掌握他們的言行舉止,以回報給派出所的員警。

而這些為警察效力的「義工」們,也不純然都不支領任何報酬,警察局逢年過節,都會送個禮品給這些辛苦的義工們,表現良好的義工,甚至會按月領取報酬。代價就是回報「獄外之囚」的一言一行,好讓員警能夠寫入報告向上級交差。

監控機制何時走入歷史?

這一整套對「獄外之囚」的監控機制,從1950年白色恐怖時期開始之時就已逐步建構,存續期間相當長,許多1950年代入獄的政治犯,其家屬被監控的歷程通常多達二、三十年之久。

這一套監控機制,不僅沒有隨著1987年臺灣解除戒嚴而終止,甚至是到了1992年刑法第100條修正、一般認定「白色恐怖」正式走入歷史之時,派出所的員警還是要定期寫監控報告呈報上級,政治犯以及家屬,依然名列國家監控名冊中。

左圖為1989年內政部警政署要求高雄市警察局於柯旗化夫妻自美返臺後繼續監控,右圖為1996年高雄市警察局呈報對柯旗化的監控報告檔案上的趙治平、黃國興、余自強、趙忠興、王忠雄,看起來像是人名,但實際上都是警政機關的化名,也突顯出監控工作的機密特性(檔案管理局典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A383130000C/0074/222/004

就目前出土檔案可見,至少在 1996 年第一次總統民選結束後,仍有這一類的監控紀錄。至於對「獄外之囚」的監控何時才真正結束?仍有待更多的研究與考證。


參考文獻

陳昱齊(2019)。獄外之囚:白色恐怖時期對政治犯及其家屬的監控機制。臺灣文獻,70(3),12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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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0)。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https://twtjcdb.nhrm.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