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企劃 / 姓氏的性別政治
林志潔/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日本最高法院在2021年6月,對於民法和戶籍法規定夫妻需要姓同一姓氏再度表態,認為此並未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的保障(中村奈都子,2021)。雖然最高法院也理解在社會和經濟結構變遷下,要求夫妻同姓,會造成個人和企業的各種不便與負擔,因而也指出未來可交由國會進一步討論再做出決議,但將球丟回立法機構的作法被認為在拖延改革,且這是已經是繼2015年日本最高法院認為強制夫妻同一姓氏並不違憲,又一次的否決夫妻各自保有姓氏的可能(最高法院在2015年時的否決理由是該條文也允許夫妻可約定以妻姓作為統一之姓氏,因此並無平等權之違反,同時也認為「不強制變更姓氏」並非日本憲法所保障的人格權範圍),讓許多性別平權的推動者萬分失望(中村奈都子,2021;鍾宜婷,2015)。
在夫妻姓氏之爭的討論中,眾多支持夫妻同姓的保守派論述即強調姓氏是家族和宗族制度的根基,是社會穩定的基石,例如憲法學者雅臣孝德在接受《NHK》電視台訪問時便說,「姓氏是聯繫家族連結最好的方式,讓夫妻保持不同姓氏將會破壞社會穩定、公共秩序和社會福祉」,而法律學者百地章教授亦認為:「有關修訂將令親子不同姓的問題應運而生,長遠會令親子關係薄弱,影響日本人敬奉祖先的傳統價值觀」(劉澤謙,2015)。這些觀點,充分反映了在許多亞洲的傳統文化下,姓氏與家族、宗族制度密不可分的聯繫。
臺灣屬移民社會,族群多元,又經歷數次政治變遷和文化融合,與日本文化強固而綿密的家族宗族制度有所差異,然而起源於中國華南農業社會的宗族和家族組織,在臺灣依然有一定的影響力。學者姜貞吟(2017)即指出,在臺灣,共姓的宗族或家族,在文化活動(如掃墓祭祖、法會儀式)或政治活動(如選舉動員、鄉里派系),依然扮演重要角色。如姜貞吟教授所觀察,宗族以男性為主要繼承軸,凡家族內出生的男性都會被視為家族主要傳承者,而被編入祖譜與刻上公廳牌位之中,日後宗族男性婚配的女性配偶,會被視為該男性丁口的家戶成員,享有被編入祖譜與刻上公廳牌位的待遇,因此民法修法夫妻姓氏規定之前,女性若在婚後冠夫姓,便能維持全家成員同一姓氏¹。也由於姓氏作為家族和宗族的根本,因此在民法親屬編已經修法、夫妻可以各保有姓氏之後,夫妻冠姓的情況已經較為少見,但子女的姓氏在香火、祭祀的傳統下,仍受到父系家族與宗族概念支配。
[1]另,我國舊民法親屬編原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該條文於1998年6月經修正為「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我國親屬法上關於子女姓氏的規定,從最早的子女從父姓、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以繼嗣、香火的家族宗族觀念為立法根本,在社會結構變遷與性別平權運作下,迭經修正,終於來到現行法的版本:父母可以約定子女姓氏,無約定或約定不成可由戶政機關以抽籤方式定之,而子女在成年後,也可以自己選擇變更為從父姓或母姓²(王如玄,2019)。然而,法律的變更並未導致子女從父姓的選擇,據內政部統計,2021年夫妻雙方約定出生嬰兒姓氏情形,從父姓者比率達97.21%,從母姓者僅為2.74%(內政部戶政司,2021)。因此,如何面對姓氏與父權的結合?是否在此有其他的可能?
[2]王如玄律師對此曾有詳細的整理如下:有關子女姓氏問題,民國19年民法親屬編制定時,民法第1059條原規定「子女從父姓。」「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至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鑑於國人囿於子嗣觀念,每於接連生育女孩後,為期得男,輒無節制,不但有違家庭計劃生育之原則,且影響母體健康,增加家庭負擔;又嫁娶婚之子女限從父姓,而贅夫之子女,則可另外約定,亦有不公,故增訂:在嫁娶婚情形,母無兄弟無法延續娘家香火,得經過父母雙方同意,約定子女從母姓。此次修法還是立基於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且須滿足「母無兄弟」之要件,且條文既謂約定,即須父母雙方協議,但又未規定約定不成應如何處理。民國92年6月25日修正公布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氏不同者,得申請改姓,這種修正方式部分解決子女因為與繼父及母親都不同姓而衍生的麻煩,但也會錯誤傳遞姓氏與親權行使為正相關連絡的錯誤印象(小孩跟我姓我才要養),且仍未能徹底解決性別平等爭議。直至民國96年5月4日又再度修正規定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雖肯定父母雙方得立基於平等立場協議子女姓氏,但仍未解決父母無法達成協議時子女之姓氏問題。在此期間,民國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戶籍法第4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開始有了抽籤規定。但卻一直到民國99年4月30日修法才又將戶籍法之規定回歸民法親屬編,修正子女姓氏規定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及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相關規定。
學者陳昭如(2010)和彭渰雯(2021)提出可能的作法,認為作為女性也有權利讓孩子跟自己姓這件事,可成為「逆反傳統創造」,翻轉「傳宗接代」原本內嵌的父權意涵,也就是不再將從母姓只視為挽救父系繼承危機的手段,而在更多人將從母姓視為日常,並且一代接一代實踐。
逆反傳統的作法深具創意,值得讚許,而我自己想到的回應和可能性則如下:
第一、姓氏概念的本身就是父權結構的產物,母親的姓也是母親的父親的姓。縱算在現代法與性平觀念下,婚姻已經逐漸演變為:你離開你家,我離開我家,我們建立新家;但是這種成家後的形式上脫離,並未等同於與家族和宗族間的斷裂,在保有香火延續與宗族祭祀的傳統下,即便夫妻婚後各自保有姓氏,子女依然被賦予未來需要傳承祭拜和延續家族宗族的責任。既然子女的姓氏與家族宗族傳承直接相關,則姓母姓是否能解決上開傳統賦予的責任或壓力?難道所指為姓母姓者所祭拜的為母親的祖先而不祭拜父姓祖先?此逆反傳統之意是否為將父系祖先逐一替換為母系祖先,以建立一套以母系為家族與宗族之傳統?則此種替換,依然在家族與宗族之框架下。
第二、姓氏涉及自我認同,我認為是人格權的重要內涵。例如我個人,我從不祭祖,也無任何宗教信仰,姓氏對我來說只是一個身分符碼,而不具有祭祀、香火、拜拜或宗族傳承的意義。此外,我也完全沒有需要讓孩子產生「林姓」我群認同的想法。是以,從確定懷孕後,就跟先生表明無須考慮從母姓一事,因為連我自己都沒有對林姓這個姓氏有任何特殊榮譽感或家族傳承感的需求,所以與其讓我的孩子跟從母姓,我反而希望從弱化家族宗族、姓氏與父權的聯繫,以及強化個人主義與成年子女的姓氏選擇來處理。覺得可惜之處在於我國民法尚無選擇母姓與父姓之外的第三種姓氏,未來應可研議例讓子女可選擇實際其成人之扶養人的姓氏,或其他親屬的姓氏等可能性。如每個人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姓氏與名稱,方為我理想中自主權的完整實踐。
簡言之,我的觀點是:每個人看待姓氏的定位不同,宜以開放的方式尊重每個人的選擇,否則容易造成另一種壓迫。翻轉姓氏的父權意涵有很多種可能的作法,從母姓可以做為一種管道,但如我這樣不認為自己的姓氏或自己父親姓氏有什麼值得傳承、希望將姓氏與宗族家族漸漸脫鉤者有之,對自己父親的姓氏有強烈我群認同之女性,因而積極參與父親姓氏的家族宗族活動或約定子女從母姓者亦有之。在後者情況,恐怕不太可能用從母姓去解決,需要的是我們在文化續造上去回應社會脈動,作法例如肯定一個女性職司主祭、擔任派下員,讓單身或離婚的女性死後回歸原生家族的祖塔和公廳(姜貞吟,2020)。同時,我們也應該思索,在同婚的配偶關係上,亦可能有我群歸屬的需求,從而使得認同可能性更為多元,那麼,過往家族宗族由父權父系全然支配的聯繫鍵,就有機會產生鬆脫。從另一方面而言,亦可多方教導子女成年後對姓氏的自我決定權,讓他們在成年後可以有更大的、決定自己姓氏的空間,這可能是我們邁向開放式與多元家庭社會,在從母姓之外,可以思考的其他路徑。
參考文獻
中村奈都子(2021 年 6 月 25 日)。日本何時才能選擇夫妻不同姓?日經中文網。https://zh.cn.nikkei.com/ columnviewpoint/column/45172–2021–06–25–05–00–13.html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021 年 1 月)。04 出生登記子女從姓 (9605)。內政部。https://www.ris.gov.tw/app/ portal/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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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貞吟(2017 年 7 月 25 日)。宗族與性別之間可能嗎?巷仔口社會學。https://twstreetcorner.org/2017/07/25/ chiang-chenyin/
姜貞吟(2020 年 10 月)。做男人:宗族裡的男子氣概與性別象徵。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33(4),737–785。
陳昭如 (2010)。創造女逆 / 反傳統的從母姓運動。婦研縱橫,92,6。
彭渰雯(2021 年 8 月 2 日)。李坤儀么兒從母姓被簡化成「續香火」 — 用姓氏平權翻轉「傳宗接代」內嵌的父權意涵。 蘋果新聞網。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802/MRUFZ6CR7VCIFFSO5MQJDEYOMQ/
劉澤謙(2015 年 12 月 17 日)。日本最高法院裁定 要求夫婦婚後使用同一姓氏未違憲。關鍵評論網。https:// 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2732 鍾宜婷(2015 年 12 月 26 日)。我為什麼要跟你姓?想想論壇。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4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