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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體關懷陪伴,撫慰數位性別暴力傷害:校園性平案件中的數位性別暴力

專題企劃 / 網路科技中的性別暴力

許純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專任幹事

Photo by Romina Farías on Unsplash
[1]本文所述「實體」指的是線上或線下世界,任何能讓遭逢數位性別暴力的受害人實際感受到溫暖關懷與支持的各種具體作為,包含線下世界的日常生活陪伴,以及線上世界的聲援訊息均屬之。

「他對我做的事情,完全摧毀了我對於人的信賴,還有我對於空間、隱私的安全 感,我哪裡也不敢去,我也不敢開我的臉書、IG、E-mail 或是 Line,逼自己假裝什 麼都沒有發生過,後來覺得不行這樣下去,我告訴自己不要想太多,要照常過我的 生活,雖然知情的朋友什麼都沒說,在我面前裝沒事,但我看到老師、同學跟朋友 就想起他們不知道會不會看過我的照片,他們在背後是怎麼說我的,我過著生不如 死的生活,只要一出門總是疑神疑鬼,但是對方除了去警察局做筆錄或是接受性平 會調查,還是過得好好的,就算最後成立,他受的懲處也很輕微,我想到這裡就覺 得非常怨恨跟非常不公平,他毀了我的人生,他到底憑什麼可以沒事……」

(遭逢數位性別暴力的被害人 A)

校園常見的數位性別暴力

身為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性平會 ) 承辦人,在向遭逢數位性別暴力的受害者聯繫說明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程序及其權益時,經常聽聞類似受害者 A 的沈痛心聲與不平。要說明的是,本文中所謂的「數位性別暴力」,係採用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2021) 的定義:「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 ( 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 )。」其所列舉的數位 / 網路性別暴力之類型及其內涵,包括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 / 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及偽造或冒用身分等。上開針對數位 / 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具體而微地說明了校園常見的數位性別暴力樣態,而被害人 A的不平,其實也反應了數位性別暴力案件的幾個特性:

一、因「數位」性質,行為人身分難以掌握

《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平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明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茲因數位性別暴力的行為人通常是透過網路及資訊科技方式騷擾被害人,隱身潛藏在各式網路 ID、代號及匿名平臺 ( 如 PTT、Dcard、「靠北 XX」匿名發文粉絲團等 ),若行為人身分未明,或非屬教職員工生的身分,則非屬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範疇,學校僅能協助被害人報警,並提供被害人必要之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由警方查明行為人身分後,依案情內容就所涉法條,由被害人向行為人提出告訴或申訴。因此各級學校在處理數位性別暴力案件,往往需要比其他案件花費更多時間去等候釐明行為人身分所屬,且未必能對行為人有所作為。另被害人即便「合理懷疑」是該行為人所為,也因為「對方在暗而自己在明」,擔心自己沒有積極證據、會不會誤會他人、貿然行事可能激怒對方招致加倍報復等種種考量而陷入不想面對、難以追究的負面情緒低潮;或「明知是對方所為」,卻因沒有積極證據可茲證明而更加感到孤掌難鳴、忿恨不平,因此更需仰賴周遭師長、親朋好友或網友的關懷、支持與陪伴,依據被害人之需求予以適當之協助,爰本文以「以實體關懷陪伴,撫慰數位性別暴力傷害」為題,期以彰顯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所需之理解與協助。此外,數位性別暴力因為樣態多元紛呈,實際案件數量往往被嚴重低估,而低估的原因除了上述理由之外,行為人身分難以掌握,而未被列入「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處理範疇亦為主要原因之一。

二、「數位性別暴力」經常被涵蓋在「性騷擾」的範疇,卻未必符合性騷擾的構成要件

承上所述,即便學校端獲悉疑似行為人的身分為教職員工生,被害人得以依據性平法第 28 條之規定向事件管轄學校提出申請調查,惟「數位性別暴力」案件經常是以「知悉疑似性騷擾事件」進行後續的調查處理,參照性平法第 2 第 4 款對於性騷擾的定義如下:

「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 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 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 條件者。

以人肉搜索、網路酸言酸語、網路跟蹤騷擾的案件為例,其共通性是從被害人的社群媒體與社群人際網絡連結獲知並蒐集被害人行蹤,透過網路及資通訊科技告知被害人,藉以表達對於被害人的過度關心、不當評論被害人以引起被害人的注意,影響被害人的情緒,類此網路跟蹤與盯梢案件可能業已造成被害人對於自身人身安全的擔心與恐懼,確屬不受被害人歡迎之行為;亦使被害人陷於 / 限於可任人觀看、評論與侵略的弱勢性別位置,係屬數位性別暴力之範疇,殆無疑義,惟是否構成性騷擾的要件,容有疑義。學者林志潔 (2019) 便曾指出:「從性平三法的構成要件及立法目的觀察,此三法對於性騷擾之定義需『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或『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有時會無法涵蓋所有纏擾行為。舉例而言,若是以郵局包裹寄送動物的屍體給予被害者、以匿名網路郵件騷擾被害者或其家人朋友、連續撥打電話、於特定距離內尾隨,未必會被認為屬於性平三法規範之範圍。」簡而言之,構成數位性別暴力之案件,未必構成性騷擾;而行為人之行為若未構成性騷擾,性平會對於行為人之教育輔導措施則將因此處處受限與掣肘。

三、與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相較,數位性別暴力行為人所付出的代價相對低廉

與其他校園性別事件相較,數位性別暴力因為對被害人並未造成身體的實體侵犯、觸碰與騷擾,因此即便行政調查結果構成性騷擾或性霸凌,但懲處通常較為輕微;更何況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處理目的是教育輔導而非懲處,期透過調查過程,理解行為人的動機與原因,如最終事實認定為性騷擾屬實,性平會亦能透過後續之心理諮商與輔導、8 個小時的行為人防治教育 ( 針對數位性別暴力的行為人,建議課程內涵可涵蓋:法規概念、性別平等意識、身體自主與性教育、人際關係與互動界限等議題 ) 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期使行為人思考其行為動機、了解其行為對於自己與他人所造成之影響,並據以修正或調整其行為。惟行為人若無意坦承自己的真實內心想法,以「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沒想那麼多」回應塘塞調查委員、心理諮商師及行為人防治教育講師,則未必能夠達到教育輔導的目的與初衷;且正因學校對於數位性別暴力的行為人懲處結果往往與被害人之期待不成比例,因而懲處結果對於被害人而言,往往不是遲來的正義,而是再一次的失望與忿恨;在司法調查部分,數位性別暴力案件所涉及的法規通常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涉及未成年者 ),或以《刑法》中的 「 妨害秘密罪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強制罪 」、「 誹謗罪 」 或是 「 散布猥褻物品罪 」,惟因數位性別暴力並未制定專責法源,且實際樣態多元紛呈,行為人之行為若未符合並構成各該法規成立要件,則未必能使行為人付出相對代價。

學生使用數位科技的文化

教育部為防治數位性別暴力,曾經研擬「避免數位性別暴力的『五不』防護守則」 提供各級學校作為宣導之用,分別為:

( 一 ) 不違反意願:不可強迫他人拍攝或傳送影像。 
( 二 ) 不聽從自拍:不要聽從引誘拍攝自己的影像。 
( 三 ) 不倉促傳訊:傳送訊息及影像前應再三確認。 
( 四 ) 不轉寄私照:收到他人私密照,轉傳即違法。 
( 五 ) 不取笑被害:取笑或檢討被害人是更大傷害。

另有「遭遇數位性別暴力的『四要』防護守則」,分別為:

( 一 ) 要告訴師長:比起獨自面對,師長可提供更多協助。
( 二 ) 要截圖存證:有明確的證據,有效將歹徒繩之以法。
( 三 ) 要記得報警:不只為了自己,避免更多無辜者受害。
( 四 ) 要檢舉對方:就算是假帳號,讓管理者依規定處理。

(引自教育部電子報,2020)

上述的「五不四要」,其實生動反應了學生使用數位科技的文化,並彰顯數位科技對學生建立同儕文化和自我認同的重要性,正因為使用數位科技、社群媒體就是學生習以為常的日常生活,學生往往覺得「哼我才不會那麼笨呢」、「哼我才不會那麼衰呢」,因而對於數位性別暴力格外掉以輕心,不以為意;但也正因為學生對於數位科技與社群媒體的嫻熟,因而在學校調查處理數位性別暴力的案件時,其實格外仰賴學生的數位科技能力協助,學校教職員更需與時俱進地學習認識、理解、運用數位文化相關知識與技巧,因為學校人員、性平會承辦人及調查委員未必理解學生使用數位科技的文化與媒介,有時候連要到哪個論壇、平臺去查找,並如何協助下架被害人遭外洩的個人性私密影像都不得其門而入,可能需要請有使用經驗且具帳號的學生協助留言及檢舉;另外如前所述,數位性別暴力的行為人經常隱身潛藏在各式網路 ID、代號及匿名平臺,或是創立多個帳號對被害人進行騷擾,透過報警查出行為人的身分曠日費時,但數位時代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有時透過學生的數位人際網絡,針對行為人曾經按讚的內容、網路留言、所加入的好友進行勾稽對照與查找,反而能更快使行為人無所遁形,有利於調查小組委員
調查訪談時作為突破行為人心防的有力依據。

性平機制介入後的處理技巧:以實體關懷陪伴,撫慰數位性別暴力傷害

由教育部所宣導的「五不四要」可知,其所宣導之對象涵蓋了潛在的被害人、行為人與周遭他人,顯示與其他校園性別事件相較,數位性別暴力案件更加仰賴被害人周遭朋友的陪伴協助與共同守護,因為數位性別暴力案件所摧毀的是被害人對於人際、空間、隱私的信賴感與安全感,因此就更需要透過時間、心理諮商與輔導與周遭人際支持網絡加以撫慰並逐步重建,協助被害人重回日常生活常軌。至於如何協助被害人,建議可以依循性別平等教育「尊重多元性別差異」的核心精神,與被害人討論「我們可以為你 /妳做些什麼?」,提供其所需要的具體協助與支持措施,以被害人期待的方式與其互動,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直接感受到周遭朋友對他 / 她的關懷、溫暖與善意,一方面可以避免猜測被害人的想法,揣度自己的言行舉止會不會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而反而使得與被害人的互動變得尷尬不自然,這是曾經陪伴學生度過數位性別暴力傷害的經驗所教我的事:

「……那時候是同學有看到 A 跟人家視訊被偷拍的影像在某論壇流傳…那時候跟 A 討 論之後,我們有講好,就是幾個跟 A 比較好的朋友常常陪 A 聊天、上下課或出去走走, 幾個同學就固定在網路上搜尋,如果有看到就先截圖然後幫忙寫信、留言給版主檢舉 幫忙下架,或是提醒一下法律責任,請網友不要再流傳…平常就盡量裝沒事 ( 苦笑 ) A 希望我們就跟平常一樣跟他互動,如果有要出庭或是受訪再請我們陪他一起去吧…他 說謝謝我們讓他知道還有我們在,不是所有人都會用那種眼光看他…」

( 同學 B,曾陪伴遭逢數位性別暴力的被害人 )

小結:性平機制處理數位性別暴力的困境與展望

綜上所述,性平機制處理數位性別暴力案件時,有時會遭逢行為人身分不明,難以透過性平機制處理、行為人之騷擾行為未必符合性騷擾之定義,以及行為人所付出的代價相對低廉的困境,學校的教育輔導機制與被害人周遭親友的實體關懷陪伴,或許能暫時穩定數位性別暴力受害者的身心狀況,但其完善的權益保障仍須仰賴相關法規的與時俱進與修正調整,目前《跟蹤騷擾法防治法》*、《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均刻正研擬討論中,期許未來性平法能夠因應相關法規的新增與研修,不僅只「撫慰」數位性別暴力對受害者所帶來的傷害,亦能更加全面與完善地保障數位性別暴力受害者的權益。

*編註:行政院於 2021 年 4 月 22 日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第 23 條修正為「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參考文獻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2021)。數位 / 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https://gec.ey.gov. tw/Page/5950AEA34211CEE3/38a54bdc-8849–4ade-8b96-c382339b73d6
  • 林志潔 (2019)。醒醒,你只是在糾纏:從三面向停止纏擾的追求文化。https://www.voicettank. org/single-post/2019/04/29/042901
  • 教育部電子報 (2020)。網路旅程.不留傷痕 — 防治數位性別暴力。https://epaper.edu.tw/topical.aspx?period_num=937&topical_sn=1164&pag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