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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者的性別平等校園 — — 簡評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桃簡字第 2000 號民事判決

性別新知 / 運動、競技與生活的性別空間

王紀軒¹

[1]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
圖 / pixels / Olya Kobruseva

壹、前言

小雯是生理性別為男性,心理性別(性別認同)為女性的跨性別者²(Transgender)。2017年6月,小雯開始接受臺北榮總醫院的賀爾蒙取代療法,以減緩性別不安;同時,小雯與即將就讀的長庚大學積極溝通,希望開學後,能入住女宿,並提出醫院建議學校安排小雯入住女宿(與性別認同相符合的宿舍)的診斷證明書。

[2]「跨性別(Transgender)」的概念,通常相對應於「順性別」或「雙性人」。簡言之,順性別(Cis-gender)是,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一致;雙性人(Intersex)是,先天的生理構造(生殖器、性腺、染色體)無法判斷其生理性別;至於跨性別,通常是指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不一致,但只要在性別認同、外貌裝扮、行為舉止等方面,不符合以男女二元標準,都可以涵蓋在跨性別的概念中(何春蕤,2002)。

學校多方考量後,並未許可小雯入住女宿的申請,但在男生宿舍內,為其提供配有獨立衛浴設備的單人套房。由於小雯的性別認同為女性,於入住男宿後,日夜惶恐,導致作息紊亂,加上賀爾蒙取代療法,對身體造成過度負擔,生活適應困難,乃再次向學校申請入住女宿。對此,學校召開會議討論,表示將著手推動性別友善宿舍,並安排心理諮商等,協助小雯適應校園;惟小雯認為,學校拒絕其入住與自身性別認同相符合的宿舍,且在會議上,時任學務長的甲師及乙教官,口出性別不友善的言語,侵害其人格權,乃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告。

本件經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於2021年6月底,作成108年度桃簡字第2000號民事簡易判決。法院認為,甲師、乙教官的言語確屬不當,侵害小雯的人格權,應分別給付小雯慰撫金新臺幣8萬、12萬元;但關於住宿部分,學校已經竭盡所能,難謂侵害小雯權益。本文以為,本案在尊重性別認同、建構性別平等校園的議題上,頗具意義,對於推廣性別平等教育理念,有啟發性作用。

貳、尊重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

所謂性別認同,係個人心理上對於自身性別的主觀意識,可能與先天的、客觀的生理性別一致,但也可能不同。跨性別者,對於自身的性別認同,與出生時的性徵不同,從而區分為跨性別男性、跨性別女性。本件的小雯,具有男性生理性徵,但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女性,是跨性別女性。

小雯入學後,因住宿問題,難以適應校園生活,向學校求助,學校也積極召開會議,嘗試協助小雯。此本是美事一樁,但會議上,甲師明知小雯的性別認同為女性,卻將小雯與其他男扮女裝的情形相比擬,稱「其他化妝長髮穿裙的男學生沒有要求換宿舍」,又稱小雯是特殊個案,並以打架、罵三字經等偏差行為比喻,質疑小雯未來如何面對職場;乙教官甚至逼問小雯「你是男的還是女的」,妄誕稱「我是基督徒,……上帝造人只有造男跟造女」云云。

甲師及乙教官顯然欠缺對於性別認同的尊重,不堪的言語有如刺刀,不僅加深學生的傷痛,更使之難以適應校園生活。於該會議之後,小雯因高度焦慮、憂鬱,前往醫院精神科就診,經診斷為環境適應障礙。法庭上,證人證稱小雯一度崩潰,言語喪失求生意志;專家證人精神科醫師亦言「學校宿舍與校方間的衝突確實額外造成更大的壓力」。對此,本件法院判決清楚說明,「跨性別者之性別認同,屬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真接受之表現,為人格形成重要依據,應受到法律之保障。」由此可知,性別認同與個人的人格形塑,至關重要。依民法第184、195條規定,甲乙的不當言行,顯係對小雯性別認同的攻擊,不法侵害其人格權,自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職員工生,是建立性別平等校園的先決條件;倘若教職員工生欠缺性別平等意識,對跨性別者充滿歧視或貶抑,奢談性別平等的校園。學校的性平教育,通常聚焦在學生,反而容易忽略教職員工學習「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的需要。由甲師及乙教官的不當言行可知,對於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的相互尊重,不僅是年輕學子的課題,也是教職員工的重要功課。

參、建構性別平等的校園空間

本件爭端之始,在於學校能否提供性別平等的宿舍。性平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又,《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學校於空間配置、管理及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等相關事項,均應「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簡言之,學校必須符合性別平等與安全的期待;學校宿舍是校園空間的一部分,亦應如斯。

可是,如何才是符合性別平等的校園空間,恐怕是大哉問。現實上,為了落實性別平等,每個學校的策略或進度不同,且規模有異、財力有別,恐難一概而論。是故,在當前教育環境高度競爭的情形下,要求學校投入資源在性別平等教育上,教育主管機關除了考核,亦應留意資源的分配,尤其是對於私校的適度補助。無論如何,學校必須拿出積極處理的態度,而非消極相應不理,以現有的人力物力,以具體行為盡力促進校園性別平等。

於本件,法院認為長庚大學已盡力促進性別平等的校園環境,無法律上義務的違反。法院的理由是:2017年7月,學校獲悉小雯的住宿問題後,旋於8月安排小雯及其家長參觀新生宿舍,召開個案協商會議,持續對小雯心理諮商等,並安排入住男宿單人套房;隔月,小雯反應適應不良,學校再度安排會議,著手推動整修性別友善宿舍,訂定相關辦法;雖然小雯家長考量小雯身心狀況,已經校外租屋,學校仍在2018年1月初,邀請小雯會談,說明學校性別友善宿舍的相關事宜,邀請小雯及其家長參觀整修中的性別友善宿舍。綜此,法院認為長庚大學「已竭盡所能提供友善生活環境,亦竭力關心其生活情緒」,所以「已盡其義務」。

平心而論,在落實性別平等的校園上,難謂長庚大學並無付出,但確實存有加強空間。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可知,學校的處理態度,尚稱積極,自小雯入學長庚大學以後,除了持續對小雯諮商輔導之外,在住宿問題上,密集召開會議協商,並有實質處理,雖未盡人意,仍有持續溝通、改善。只是,長庚大學學生宿舍是否更進一步符合性別平等的期待,於筆者撰文時,無法由該校的網站資料獲悉。誠然,性別友善宿舍,沒有固定的規格樣式;但可以確定的是,具有標籤性質的單間隔離處所,決不符合性別友善宿舍的期待。當時,長庚大學安排小雯入住男宿單人套房的舉措,顯見校方對於性別平等觀念的不足。

在性別友善宿舍的議題上,法院表示,「對於跨性別者如何提供友善環境,實務上有不同踐行方式」,例如,設置性別友善廁所,方便跨性別者使用³;或推動男女同層不同房的性別友善宿舍,讓跨性別者的生活起居更加自在⁴。但是,在現今社會,這些方式仍會有人會質疑安全性,「凸顯了安全議題與性平教育的兩難」,所以需要「考量教育資源之分配利用有限性,以及考量住宿學生之意願」,宜由學校審酌實際情形與學生需求,自行衡量設計。

[3]例如,2016、2017年,東吳大學先後在外雙溪校區、城中校區設立性別友善廁所。筆者曾使用東吳大學城中校區位於第二大樓的性別友善廁所,其廁間的隔間採用「加高、接地」的設計,以保障使用者隱私,也因為性別友善廁所的設立,適度改善男女如廁時間、廁間資源不均等「老問題」,進而提高廁所的使用效率。顯見,性別友善廁所的設立,非但有助於校園安全、性別平等的提升,也能夠發揮效益。
[4]在歐美,大學校園內的性別友善宿舍,並非新鮮事;但在臺灣,性別友善宿舍的設立,並不容易。2020年12月,臺灣師範大學開校園宿舍「男女同層不同房」的先河。在臺灣,大學宿舍規劃大致分為四類:同棟限單一性別(男女分棟住宿),不同性別者同棟分層(男女同棟分層),不同性別者同層分區(男女同層分區),不同性別者同層分房(男女同層分房)。臺灣師範大學推動推動不同性別者同層分房,使不同性別的學生住在同一樓層,但每間寢室仍由相同生理性別的室友同住。詳細推動過程,參見本期季刊專題文章,陳亮均〈誰能成為下一位先行者?──臺師大學生會的性別友善宿舍推動過程〉。

性別友善宿舍的具體落實,存有各種可能(如設計家庭式宿舍,以兼顧個人隱私、群體生活與性別友善),惟應注意的是,在推動的過程中,學校應竭力與教職員工生,以及學生家長溝通,攜手推進性別平等、安全的校園環境。又,在大專校院,學生業已成年,更應尊重學生的自主性,比如在學校硬體設施、人員管理許可的前提下,開放學生自由組成宿舍成員,都是可以嘗試的方向。附帶一提,現在長庚大學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採行任務分組:教育推廣與研究組、環境資源與防治組;後者的任務,顯然與建立性平校園,有密切關係。目前,鮮見學校性平會有採行任務分組者,也許長庚大學的作法,可供他校參考,或有助於校園性平會工作的精緻化、實質化。

肆、性別平等教育的持續深化(代結語)

關於本件的法院判決,對於甲師及乙教官的言語部分,毫無懸念,屬於侵權行為;至於性別平等校園環境、性別友善宿舍的部分,未必能令所有人滿意,但不可否認,法院以學校是否「竭盡所能」作為客觀判斷標準,有其道理。畢竟,現實上,學校必須考量自身資源多寡,與學生、家長的溝通等諸多面向,不宜忽略學校的難處。

不過,性別平等校園環境、性別友善宿舍的建立,關鍵依然在於性平教育的深化。目前,以生理性別區分男女的觀念,依然深植民心,也因為如此,忽略對性別認同的理解與尊重(何春蕤,2003)。誠如法院判決所言,「對跨性別者而言,真正的性別平等是與其他人一視同仁,而不是以少數族群對待,也不是打著保護旗幟,行隔離之實,真正的性別平等是我們不再以男女進行二分法,能夠理解並接納跨性別者也是一種自然的存在。

然而,如何與跨性別者相處,雖然是性平教育的重要議題之一,但並不能單純地在教室內學習,需要在生活中實踐,才能真正與跨性別者真心相處。對學生而言,性別友善宿舍,是很好的學習機會。從宿舍、學校乃至於整個社會,都不應該以性別當作區辨或篩選人類的唯一條件。在性平教育上,應讓學生及家長知悉,性別友善宿舍,並非取代傳統的宿舍型態,更不會讓學生陷於險境,而是為學生提供多元選擇,讓學生尊重個人差異,並保障跨性別者的個人權益。這些仍有賴性平教育的深化,我們還在努力的路上。


參考文獻

  • 何春蕤(2002)。認同的「體」現:打造跨性別。台灣社會研究季刊,46,1–43。
  • 何春蕤(2003)。叫我「跨性人」-跨性別主體與性別解放運動。載於何春蕤(主編),跨性別(371–375)。 中央大學性 / 別研究室。